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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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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4月24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
 
 
二○○九年六月二日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2009年06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6
第五章  建筑退界·································································· 9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12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13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 21
第十五章  附  则······························································· 21
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3
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附录一:名词解释······························································· 27
附录二:计算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七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
  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
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1):
1、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旧城改造区按7层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
2、8层及8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以7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5米;新建区以7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间距增加0.7米。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间距按100米以上执行。
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1、0°<a≤3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2、30°<a≤6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
3、60°<a≤90°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2、图3):
1、多、低层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宜小于8米;山墙开窗时,不宜小于12米。
2、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得小于6米;两建筑山墙均开窗时,不宜小于8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9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九条  多面均为主采光面的点式居住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对成角度布置时,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原则控制;与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1、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规范,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0米。
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2米。
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0米。
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其它布置情形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原则控制。
1、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各种非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0米。

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
 
图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
 
 
图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二十六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
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1)纯居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
(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2米。
3、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筑时,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建筑间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新区)。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
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
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
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的0.5倍。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
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
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纯多、低层住宅 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后退距离 3.0米 5.0米 8.0米
第三十条 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执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地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
  即:H≤1.5(W+S)。
  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建筑高度可按较宽道路确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其建筑高度计算,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来计算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 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第三十八条 同一或相近高度(高差小于6米)的建筑最大连续面
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基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基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大专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办公等 ≥40%
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30%;老城区≥20%
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 ≥25%;老城区≥20%
商住混合用地 ≥25%;老城区≥20%
住宅用地 ≥30%;老城区≥25%
中、小学,幼儿园,老年设施 ≥30%;老城区≥25%
市场用地 ≥20%;老城区≥15%
 
第四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1、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总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不应小于8米,面宽不应小于20米。
2、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3、以上要求在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一条  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60度。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缘石园弧与直线段交点处,以下同)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四十三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7米。
    2、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
3、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4、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
宜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住宅每户建筑面积A(m2 机动车(辆/每户)
别墅 ≥2.0
A≥180 0.7
130<A<180 0.6-0.7
90<A≤130 0.5
A≤90 0.4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建设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5
商业场所 0.5
体育馆 2.5
影剧院 3
展览馆 0.5
医院 0.5
注:①表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适用本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
2、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征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地标、历史性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一带等。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天际轮廓线应按《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十八条  被《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必须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
第四十九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等,均应符合保护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条 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应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五十三条  达州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第五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类别
  道路
设计车速
(km/h)
路网密度
(km/ km2)
道路中机动车道
条数(条)
道路宽度
(m)
每车道宽度
(m)
城市道路 1、快速路 60~80 0.3~0.4 4~6 35~40 3.75
2、主干路 40~60 0.8~1.2 4~6 36~50 3.5~3.75
3、次干路 40 1.2~1.4 4 25~36 3.5
4、支  路 30 3.0~4.0 2 15~20 3.25~3.5
住宅区内道路 1、小区道路 20   2 8~10 3.25
2、组团道路 15   1~2 6~8 3.25
3、宅间小路       2.5~4  
 
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
第五十五条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的出入口。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第五十七条  主次干路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并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控制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快速路 A A A、B
主干路   A、B B、C B、C
次干路     C、D C、D
支  路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五十九条  快速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原则上应采用立交方式;快速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应限制交叉口数量。
第六十条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原则上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展宽段的长度,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可按50~80米控制,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可按30~60米控制;当出口道车道数达3条时,可不设展宽。
第六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若采用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米~20米,中心岛直径宜取30米~50米。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其形式在满足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应力求简洁、占地面积少。
第六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覆盖率,若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宜小于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若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宜小于90%。
第六十四条  快速路和主干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2.5米。
第六十五条  城市停车场是指外来机动车和市内机动车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适当地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 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 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 m2
3、地下停车库建设应按其停车库规模满足以下规定:
地下停车库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出入口按人防战术技术规范设置;未兼顾人防功能的普通地下停车场少于50辆的停车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辆的停车库,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500辆的停车库,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4、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临规划城市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7米,且不得利用规划城市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第六十六条  加油站、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防雷安全和相关专业规范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区的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干路上,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公里,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加油站出口与中小学、消防队及医院等设施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距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
2、加油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堤防水利设施的距离应在100米以上。
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第六十七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加油站在城市内的布局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
第六十八条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第七十条  达州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主要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相关设施。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规定。
第七十一条  城区管线工程规划应与城区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宜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第七十二条  城市排水原则上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城区,可采用合流制或截留式合流制,但应预留远期分流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  雨水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水,并充分利用河流、沟渠等自然水体。自然水体原则上禁止盖板,确需盖板的必须进行论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沟)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七十五条 在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定:
1、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确实无法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建(构)筑物的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适当缩减,但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千伏至10千伏的为3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为4米;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为5米。
3、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适当增加。
第七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七十八条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统筹布置,并尽可能布置在人行道下。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其中:供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八十条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控制
 
第八十一条 达州城市山地丘陵较多,其用地竖向控制应在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的同时,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第八十二条 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合理控制道路交叉口、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标高。应尽可能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破坏自然地形地貌。
第八十三条 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两侧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排水管道设计高程、地下管线、地质及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八十四条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按平坡式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呈台阶式建设,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第八十五条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或护坡的上缘与多、低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与高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其下缘与多、低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与高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
挡土墙的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内;超过6.0米时,应做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宜小于1.5米。
第八十六条  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行梯道。梯道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主要梯道最大坡度不宜大于10%;次要梯道不宜大于15%。
2、梯道每升高1.2~1.5米时,宜设置休息平台。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为避免瓷砖脱落对人员造成损伤,建筑外墙装修应慎用贴面砖,高度在21米以上的建筑严禁使用贴面砖。在西外新区的建筑物四周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如确需设置围墙应以透空式围墙为主。临主、次干道建筑的底层不得设置实体卷帘门。
第八十八条  空调室外机位应做预留方案,隐蔽设置;住宅楼要统一设置直径5厘米的排冷凝水立管;住户要按照空调预留机位安放空调室外机,并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十九条  跃层住宅建筑的跃层面积不宜超过住宅标准层面积的50%。
第九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应重视良好城市景观的塑造,重视城市轮廓线和城市整体风貌的控制。重要区域或路段应当编制专项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批准书》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并经相关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触及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规划用地类别
 
适建或兼容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有地U 绿地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商贸办公C1
C2
科技文卫C3
C4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M3 普通W1 危险品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5 公寓 × × × × × × × ×
6 单身宿舍 × × × × × ×
7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8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9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10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11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12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13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14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15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16 小商品市场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楼建筑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下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22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23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24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25 一般旅馆 × × × × × × ×
26 旅游宾馆 × × × × × × × ×
27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2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29 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30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3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32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33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34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35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36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37 社会停车场、库 × × ×
38 加油站 × × × × ×
39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40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41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42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43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注:(1)√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在绿地G1中适建项目必须达到有关绿地占地比例的要求。

附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旧城 新区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 35 1.0 30 1.0
多层 33 2.0 30 1.8
中高层 35 3.0 30 2.8
高层 30 4.2 28 4.0
底商 多层 35 2.1 33 2.0
办公建筑 多层 35 2.1 35 2.0
高层 40 4.5 35 6.0
商住、商办
综合楼
多层 40 2.5 40 2.5
高层 45 4.5 40 4.0
宾馆
酒店
多层 45 2.5 40 2.5
高层 45 4.0 40  
商业建筑 多层 50 4.0 45 3.5
高层 50 7.0 45 6.0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低层 以最终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核定的指标为准
多层
高层
普通仓库 低层 以最终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核定的指标为准
多层
高层
工业品销售
维修建筑
  以最终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核定的指标为准
公共配套
 
 
设施用地
分  类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区公园 ≤2 0.03
小区公园 ≤2 0.03
组团绿地    
中学 25 1.2
小学 25 1.2
幼儿园 30 1.0
农贸市场 45 1.35
街道办事处 35 1.8
派出所 35 1.8
社会停车(库) 50 2.0
其它    
               
注: 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2、本表的商住、商办综合楼均指底部二层商业的综合楼。
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
4、本规定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一般地区,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房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5、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
6、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6、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7、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8、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六跃七层);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9、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10、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11、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12、建筑主要采光面:指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如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办公建筑的办公室、会议室;学校建筑的教室、实验室等。
13、建筑非主要采光面:指居住建筑中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及服务阳台的设置面;或条式住宅及其它建筑的山墙面。
14、红线
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道路绿化等。
2)用地红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基地)使用权属边界线。
15、绿线:城市各类和规模的绿地范围控制线。
16、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堰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范围界线。
17、紫线:指有价值的、并经总体规划或相关部门确定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范围界线。
18、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9、特殊控制线:诸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
20、建筑退界:是指沿自身基地外围的建筑物后退自身基地用地红线的距离。
21、建筑间距: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2.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或根据相关规定而代征用地的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参数,其计算应精确到平方米。
23、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中小学、医院、加油加气站等有相关规范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业或仓储建筑。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
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2)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
3)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规划控制的道路红线、绿线等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建筑基地面积
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规划净用地面积为准,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代征用地;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与居住小区以上的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的活动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水泵站等。
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
4、建筑朝向确定: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30°以内(含30°);除此之外算作东西向。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a. 平屋面建筑:桃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b. 坡屋面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大于30°小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坡屋面中部;当屋面坡度小于3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
c.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计,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d. 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6、建筑层数计算
1)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
2)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有关要求,且当净高大于等于2.2米时规定为一个自然层,并以自然层计算层数;
3)架空层计入层数;
4)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如大于4.5米则按2层计算。
7、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不宜超过80.0米。超过80.0米,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
8、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a.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b. 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c. 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2)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绿地面积按第四十二条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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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男,汉族,四川达州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