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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债权与一时性债权有什么区别,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1、继续性债权是与一时性债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时性债权指的是内容在某个时点就已经确定的债权。如借贷关系中的债权,借款合同一经生效,贷款人对借款人所拥有的要求归还借款的债权是确定不变的。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所拥有的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也不会发生变化。而继续性债权的内容和范围则要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随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如按日计算的租金债权是随着租赁关系的继续而累积产生;按月计算的利息债权是伴随借款本金债权的存续而持续产生的;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债权同样随违约行为的继续而按日产生的。可见,继续性债权与一时性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的产生和债权的内容是否具有时间上的固定性,而这直接关系着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上述观点已经统一。判断计算的原则应当就一个合同去判断。
即: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6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