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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未年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来源:作者:时间: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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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5月,司机胡某驾驶客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与死者的家属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胡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以其驾驶证未按规定及时年检,已超过检验期限为由,拒绝对其进行赔付。经交涉未果后,胡某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  对于上述问题,即投保人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上,各地的判决及相应处理意见不尽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车辆投保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证过期后仍开车上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由此引发的事故,驾驶人肯定要承担责任。如果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起到负面示范作用,会使保险成为违法者规避责任的工具。因此,对事故的损害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待驾驶证过期应加于区别对待,如果是恶意所为,毫无疑问的严惩,保险公司无责任;若为过失,则可以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为被注销。保险公司不加区别的一律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也是欠妥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确立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驾照过期不能成为交强险免责理由,保险公司依然要求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此外,驾照过期不等同于“无证驾驶”,在年检到期后至驾照未被吊销前这段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上,之所以争议很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平衡。区分对待驾驶证过期是过失还是恶意是有其必要性的,也能体现法律的双重功能,即教育与惩戒,给予过期驾驶持有者一个必要的过渡期。但在这个过渡期内,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怎样承担事故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建议由立法机关对此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适时加以考虑,以避免同类案件判不同判的不良后果。保险公司不应一味地认定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这才不失设置交强险及保险的立法初衷。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应努力做到不违法,不违约,这样才能顺利得到赔偿。总之,寻求平衡双方利益,做到惩戒与公平并驾而行才是关键。


 

文章出处:保定南市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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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男,汉族,四川达州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