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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单位内部承包遭遇工伤怎么办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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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劳资工伤诉讼】

 企业,公司,单位内部承包遭遇工伤怎么办?


案例


刘xx是某公司司机,在驾驶本厂货车运输货物途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公司以已实行内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将汽车队承包给王某为由,拒不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费用。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解析一


公司以把车队承包给本厂职工王某为由,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是违反法律法规定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为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特点为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

(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共同客体是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只是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和与之有关的内容;

(四)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一般是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按照企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亲自履行义务,劳动者除受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将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嫁到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者身上。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企业与职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伤残亡由承包人个人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因此,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解析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第41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对于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的工伤主体认定问题,根据苏办发[1997]62号文件第二条“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同时,根据劳办发[1994]109号文件关于“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本起工伤事故的主要补偿责任。

劳办发[1997]62号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答复如下:

1.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2.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3.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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