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达州律师网 > 人身损害 > 法律知识 > 正文

同一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同命同价”吗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05
分享到:

【达州律师网 人身损害】

同一事故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

王某驾驶一小客车超速逆行,在行驶中与迎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帕萨特轿车相撞,造成对方车内人员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死伤人员中有两人为城市户口,两人为农村户口,那么应如何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实际状况,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确会造成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死亡人员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即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意味着交通事故等引起多人死亡的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赔偿,“同命同价”,人命不再有高低贵贱之分。

 

 

相关阅读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男,汉族,四川达州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