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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验资后抽逃出资,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领睿法务作者: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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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众多咨询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债权人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拿到生效判决书,却发现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只得到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债权人利益又陷入无处求偿的境地。本文将分享的是债权人胜诉后,被告公司无力支付债务,后经律师调查发现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在律师的建议下,债权人另案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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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19年1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合同款99万元(前案判决),经过两年的时间后执行无果。

二、原告A公司通过律师调查,获悉被告B公司是在2017年4月设立的,于2018年3月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其股东甲、乙、丙向被告B公司转入300万元验资款后,次日又将该款项转出。

三、在律师建议下,原告公司起诉B公司的股东甲、乙、丙,要求三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前案判决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三股东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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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资本空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纠纷,是公司经营过程常遇的案例。本案A公司申请执行陷入僵局后,及时发现B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请求股东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维护了自身的利益。

通过本案分析,可知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未果时,可从公司股东方面入手,若发现其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起诉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等相应责任。 

对此,律师提醒:

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存在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当公司有无能力清偿债务是个前提,所以起诉公司时,一般无法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只有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才能以本案理由起诉股东。 

对于公司债权人,律师建议:

1、拿到胜诉判决后,若债务人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应及时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未果,应从债务人公司股东入手,通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材料、财务会计账簿等方式,查看其是否存在疑似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问题。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律师建议:

1、在享受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及时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公司无力承担债务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影响个人信誉;

2、向公司缴纳出资款时,应当详细备注“股东xx出资款”等字样,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

3、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公司需要资金运营或承担债务的,股东应依法依财务制度向公司先履行出资义务,后由公司对外支付相应款项,而不是股东代替公司支付运营成本或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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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