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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抵押权人可否就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来源:作者: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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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土地抵押后,抵押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但对该土地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不能就新增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

 

基本案情

1、 凌云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案外人伍先中借款,凌云公司以土地向伍先中设定抵押,抵押金额为18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凌云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了地上建筑。

2、 伍先中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杨大志,并就债权转让告知了凌云公司。2011年8月11日,杨大志与凌云公司结算,凌云公司向杨大志出具了400万元的两张借条。

同日,凌云公司与杨大志签订《还款协议》,确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还款期限至2011年12月10日,逾期未归还部分按照月息3%计息,双方共同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

3、 因凌云公司未还款,杨大志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对土地及以上建筑物在180万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焦点:杨大志对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后,凌云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已修建了地上建筑,但该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于新增建筑物处分所得价款,杨大志无权优先受偿,其抵押权的行使,只有在地上建筑物与抵押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时才能予以实现。

法院判决杨大志对位于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80万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新增地上建筑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说

 

1、 不动产的抵押权需登记才设立,新增的建筑物未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增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2、 房地产买卖应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拍卖时无法将土地和地上建筑分开拍卖,因此即使新增的房屋也需要一同拍卖,抵押权人在土地价值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3、 因“房地一体”,若是抵押地上的建筑物,则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土地及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及规定

 

1、 上诉人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大志、原审被告罗德勤、罗华林民间借贷纠纷 (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9号

2、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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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重庆市律工委...【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