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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办保险批转手续,肇事后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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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办保险批转手续,肇事后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案例


2010年1月,甲以5万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一辆拖拉机,该车登记车主为乙。乙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甲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甲具有驾驶资格,无酒驾,无逃逸行为。

2010年8月1日6时许,甲驾驶该拖拉机沿省道由西向东行使左转调头时与同向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轿车驾驶人刘某和乘车人杨某死亡。该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杨某不承担责任。就赔偿问题杨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和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30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以甲购买拖拉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办理保险转批手续而拒绝赔偿。


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虽然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乙或甲均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转手续,《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该条款规定在于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本案中机动车转让后车辆未增加危险性,由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亦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险责任。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乙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于2010年1月将该车转卖给甲,在事故发生时既不是车辆的支配者和控制者,也不是车辆运行利益的获得者,且乙方的车辆登记行为,只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如果车辆的行驶是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出卖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且买卖并不违法,没有过错。因而乙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对于杨某死亡后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按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在承包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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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