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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及标准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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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网 劳资工伤】

员工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结合我国及四川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操作,死亡待遇标准如下: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相关法规: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4、《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300元的补足300元。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2~3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第三条  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7个月工资。
第四条  对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的生活费,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3~5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六十元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一般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5、虽然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但在实践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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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