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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以扶养人还是以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进行计算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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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以扶养人还是以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进行计算?


[案情]


原告甲62岁,是四川省安岳县农民,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养子乙在广汉市城镇打工,并生活居住6年。2012年11月5日,被告丙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快速越过双实黄线,将正常行驶的乙当场撞死。因被告丙坚持乙的户籍是农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致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


[分歧]


审理中,基于乙的经常居住地在广汉城镇,且一直靠打工谋生,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不是耕田种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精神,对乙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此,双方无异议。但对原告甲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被扶养人的身份为基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一方是农民,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视为城镇居民)时,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身份为基准,本案两种计算方法将导致约10万元的差额,对双方当事人影响甚大。


[评析]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37、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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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