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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报酬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语智库作者:时间: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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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法院处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本案中,郭文杰并非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系一般身份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年9月16日)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上述答复的精神并未全然否认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的效力,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院对郭文杰主张的报酬认定如下: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双方陈述,结合郭文杰在案件中的参与情况,对天同公司尚欠郭文杰的报酬认定为1536340元符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参考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结合本案中郭文杰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劳动,为天同公司挽回很大经济损失,天同公司也因郭文杰付出的劳动而受益,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郭文杰的剩余报酬酌情认定为460902元(1536340元×30%)较为合理。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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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