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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将政府审批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来源:公众号 51合同作者:时间: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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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附条件。将法律未规定为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样视为没有附条件,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囯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即条件成就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別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同时还必须是合法的。在我国,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同样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附条件。将法律未规定为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样视为没有附条件,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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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澳洲花园”项目是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的项H,与该项目相关的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已经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陆续批准。2002年12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崂山区2002年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内容中包括了本案所涉及的土地。2003年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鲁政土字(2003)52号《关于青岛市崂山区2002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青岛市将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20万平方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农用地转用后同意征用,用于青岛市城市建设。该批复还指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要经青岛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这表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供地管理采取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有关供地事项不需要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曰起生效”,虽然表明双方约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但该条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条件,并且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有关批复中明确指出,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情况经青岛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表明不需要报经批准。因此,双方关于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约定,对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崂山区国土局认为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以此为由主张所涉土地出让合同未生效,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中是否包括合同约定的“出让方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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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