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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精选】工程全部完工是适用固定价款的前提

来源:崔凯博 延边建工涉法问题研究 2023-02-19 08:00 发表于吉林作者: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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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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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富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树文以及一审被告夏伟、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富华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曾树文的诉讼请求,由曾树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曾树文施工建设的案涉“品峰轩”商住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没有工程质量鉴定合格依据的情形下,不能推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进而判决富华隆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曾树文提供的案涉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报告并不能说明整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反而证明其所施工建设的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2)在曾树文未能提供案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据及未经相关权威部门作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鉴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富华隆公司举证不能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支持曾树文的诉求,系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本案是曾树文擅自全面停工违约在先,一、二审法院认定富华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并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未对富华隆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案涉工程作出《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后,富华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提交二审法院证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二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作任何质证,违反法定程序。(4)一、二审法院判决富华隆公司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向曾树文支付工程款错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固定价的前提下,该鉴定意见书不应该对案涉工程采用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2010“定额”)套价结算。此外,鉴定意见书具体还存在以下错误之处:以曾树文作为有建筑资质施工人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计算利润部分错误;仅管理费项适用四类地区计算方式、其他结算项目按一类地区计算错误;以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是2010“定额”规定有该项收费标准则加算该费用错误。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本案有关施工合同因曾树文不具有承包经营资质,应当确认无效。如前所述,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亦可参照合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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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凯博  律师

吉林衡丰(延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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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