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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合规与行政法

来源:作者:时间: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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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合规与行政法

 

 王晓俊lawyer 合规与行政法 2023-05-07 11:56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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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长期专注于合规与行政法领域。在众多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发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诉讼门槛,也就是行政诉讼诉权问题。

 

法院在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前,首先会对原告的行政诉讼诉权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告连诉权都不具备,那么抱歉,一般法院是不会浪费时间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的。

 

早些时候看过一份数据,以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诉权而驳回起诉并结案的案件数量,占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超过50%。由此可见,一般当事人想要起诉行政机关有多不容易。他们中有些人甚至连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答辩状、证据都没看到,就已经出局了,因为法院对于明显不具备行政诉讼诉权的案件,根本不会将起诉状、证据材料邮寄给被告,而是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而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诉权,一般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起诉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在利害关系的举证问题上,不同法院的尺度不尽相同。如果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了,那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尚未发生或者并不直接作用于原告的情况下,原告与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基本都要原告代理律师旁征博引,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论证、解释,以说服法院。也因此,小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代理原告一方的时候,经常会感慨,实在是太难了......

 

下文涉及的即是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两个重要问题:1、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为何,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2、原告应对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尽到怎样的举证责任。

 

一、裁判要旨

 

1、在审查原告资格时,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仅是可能存在,经过实体审查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实际存在,其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还有一种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中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代替原告资格审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的主张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即具有利害关系。至于是否事实上存在利害关系则不属于原告资格的审查范畴,而是实体审查的范畴

 

2、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即要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案例1:徐闻县迈陈镇迈陈村讨墩经济合作社诉徐闻县人民政府、徐闻县迈陈镇迈陈村潭板经济合作社、陈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41号]
在审查原告资格时,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仅是可能存在,经过实体审查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实际存在,其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还有一种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中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代替原告资格审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的主张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即具有利害关系。至于是否事实上存在利害关系则不属于原告资格的审查范畴,而是实体审查的范畴。因为原告资格本身的利益之诉中,所谓的利益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存在可保护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如果要求原告资格中就必须要有实际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要求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就必须要有胜诉的绝对把握,这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诉讼本身就是以存在争议为前提,只要争议存在,与争议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就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不是说只有绝对胜诉的一方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进一步而言,在原告资格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主体越权情况和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情况,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判决确认违法。这样的判决方式有利于体现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实质审查的结果,有利于体现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如果进入实体审查,审查完毕却做出一个驳回原告起诉的程序性裁定,则完全抹杀了人民法院实体审查的成果,未从实体上做出判决也不利于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更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案例2: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再104号]
因此,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即要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某项权益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的,可以登记立案待案件审理阶段再作判断,而不应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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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