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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列诉讼主体

来源:作者: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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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裁判实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设置

 菊子花开 商金课堂 2023-05-21 22:36 发表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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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金课堂

 

诉讼程序裁判实务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诉讼主体的设置

   法院在审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时,应秉持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利益受损方为公司,但在董、监、高等公司内部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显然无法由董、监、高自己决定是否以公司名义对损害行为提起诉讼。为此,《公司法》规定公司未就其所受损害起诉的,股东可代表公司以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因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包括公司和股东。

一、 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由公司作为原告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持股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董事以公司名义就损害行为提起诉讼,此时原告仍为公司。

具体而言:

     第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起诉;此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第二,当监事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董事起诉;此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二、 股东代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相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述股东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提起诉讼的行为,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该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即可提出上述请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定的持股条件,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上述持股条件亦是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要求。

     上述股东如果已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后者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原告为股东,且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被告以此为由抗辩该股东并非适格原告的,法院不予支持。3、隐名股东在未获生效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前,不得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

对高管、实际控制人、共同侵权人

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第149条规定,因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和董监高,以及关联交易中的实际控制人等。其中,股东、董事和监事身份的审查主要以工商登记信息为依据,主要争议在于对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共同侵权人的认定。

 

一、 如何认定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工作人员身处管理岗位并享有管理职权,但并不具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则该人员一般不应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二、 如何认定公司内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非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尽管《公司法》第20条、第149条并未明确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因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但《公司法》第21条关于非正当关联交易的规定中已明确,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院在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应当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司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主要人员等信息,公司章程、决议、合同等书面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亦可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证据。

三、如何认定公司内共同侵权人

     在关联交易案件中,部分损害行为是由股东等人员同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人共同实施的。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并不限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与股东等人员有关联的第三人也可作为被告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身份并不限于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包括与股东等人员直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所有主体。第三人与股东等人员一并作为被告且被认定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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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