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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被害人在自己所在地一并起诉多个卡主,法院判决胜诉

来源:黑白判官作者:黑白判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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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判官 黑白判官 2024-04-28 07:00 

本案例中被害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多个卡主,法院受理并判决被害人胜诉。此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被害人无需一个个前往被告所在地提起多个诉讼,大大减轻被害人讼累和维权成本。

本文纲要
一、案件概况
二、诈骗经过
三、法院观点
四、案件点评
五、法律规定

一、案件概况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见文末微信朋友圈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杨远,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一:张学义,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二:郭兴庄,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诈骗原告的197255.30元
裁判结果:被告一赔偿原告4万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11111.11元

二、诈骗经过

2023年3月份,原告杨远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电信诈骗197255.3元,其中40000元流入被告张学义名下银行卡,111111.11元流入被告郭兴庄名下银行卡。经公安机关查实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16日,以被告人张学义、郭兴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张学义、郭兴庄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告人张学义共提供四张银行卡,被告人郭兴庄提供两张银行卡。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豫150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学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郭兴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法院观点

一)刑民交叉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学义、郭兴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虽被告张学义、郭兴庄认为由其个人赔偿不合理,其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是共同侵权人之一,不应区分责任比例,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赔偿数额

原告杨远要求被告张学义、郭兴庄赔偿其经济损失197255.3元,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中40000元流入被告张学义名下的银行账户,111111.11元流入被告郭兴庄名下银行账户,故被告张学义、郭兴庄仅应对其银行账户所接收的款项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被告张学义应当赔偿原告40000元,被告郭兴庄赔偿原告111111.11元。

四、案件点评

1、本案被害人在原告所在地河南信阳市提起诉讼,而不是在被告所在地(分别为太原、南京),节约诉讼成本。
2、本案被害人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起诉多个卡主,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并判决胜诉。如此举获得大部分法院认可,则被害人无需于多地提起多个诉讼,可以大大节约被害人维权成本。
3、本案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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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