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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来源:原创 烟开刘德利 作者:刘德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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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开刘德利 刘德利 2024-05-15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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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如果不了解立法的历史,就无法理解某个法条,以及这个法条与其他法条的区分。

比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1979年,制定《刑法》,《刑法》规定了诈骗罪

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

1997年,制定了新《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

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将民事合同与经济合同统一规定在《合同法》里。

2017年,通过《民法典》。

经过上述立法史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经济领域”内,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

而诈骗罪,是指“民事领域”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1999年,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并没有导致立法者在《刑法》中制定统一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两者还是两个罪名。

既然是两个罪名,就存在区分的问题。

两者区分的关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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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笔者认为,“领域”是区分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好方法。

构成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不是以有无《合同》和《协议》字眼为根据,有些行为,即便有《合同》或者《协议》,但是行为发生在“民事领域”或者其他领域,而非“商事领域”,也是构成诈骗罪;有些行为,即便没有《合同》和《协议》,但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也就是“商事领域”,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是民事领域,比如,某甲和某乙是上下楼的邻居,或者两者是朋友、同学或者同事等等,某日,某甲和某乙商定,某甲出借给某乙人民币10万元,两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息6%, 借期三年,到期还本付息。

某日,某甲和某乙商定,某甲出借给某乙汽车一部,期限三个月,每月租金500元,到期支付车费,并交付汽车。两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力义务。

某日,某甲和某乙是同事关系,某日,某甲请某甲代购商品,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某日,某甲自然人到某乙超市购买日用品,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民法》上的《买卖合同》,还是“民事领域”。

某日,某甲自然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这个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属于“民事领域”。

某日,某甲自然人到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住房(或者购买汽车等),这个过程中,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个人贷款合同》,这些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还是发生在“民事领域”。

身份关系。比如《收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协议》等。

人格权权关系。比如,《肖像使用协议》等。

侵权法上的《赔偿协议》等

从上述例子看出,“民事领域”里的合同主体多是自然人,他们从事的事务,都是“民事事务”,而且所处的经营环节都是“终端环节”,换言之,在这个环节,商品退出流通领域。

二是“劳动法领域”,我国有《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不是“商事合同”,不是“商事领域”,利用劳动合同进行的诈骗,不是合同诈骗,而是诈骗罪。

三是“行政法领域”,行政法上有《行政合同》,《政府采购法》有《招标投标协议》等各种协议、合同。还有《赔偿协议》,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可以调解与自行和解的案件,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和解协议》等。

四是“刑法领域”,比如《赔偿协议》等。

上述领域都不是“商事领域”,协议的主体也不是“商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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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发生在“商事领域”,“商人”之间,以及双方是“商事关系”的犯罪。

比如,某甲炼油厂,生产汽油,销售给某乙石化公司,某乙公司又批发给某丙加油站,某丙加油站销售给某丁物流公司,与此同时,加油站也销售汽油给私家车主。

上述链条中,某甲——某乙——某丙加油站——某丁物流公司——给某甲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上述闭环中,甲、乙、丙、丁都是“商人”,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商事关系”,他们所在的领域就是“商事领域”。

如果某丙加油给某丁私家车主加油,这个领域就称为“民事领域”。这是因为,将汽油加入某丁的车里,汽油退出了流通领域,进入了“民事领域”。

如果某丁的车不是私家车,而是个体大货车,某丁用自己的大货车给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虽然,汽油加到某丁的大货车里燃烧了,但是,汽油转变为另一种存在方式,继续在“流通领域”、或者“商事领域”流通,因此,这个领域还是“商事领域”,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是“商事关系”,某丙和某丁还是“商人”。

某甲炼油厂要扩大再生产,急需资金,于是到银行贷款,并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这个领域属于“商事领域”。

某甲需要购买住房,于是办理按揭贷款,《贷款合同》和《买卖合同》是“民事合同”,合同所在的领域属于“民事领域”。

某食品加工厂,主营业务是加工牛肉和肉罐头,农民某甲卖给食品厂黄牛一头。这个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所在领域属于民事领域。

农民某甲是个牲口贩子,他从农民手中收购黄牛10头,卖给食品厂,某甲和食品厂的合同就属于商事合同,合同所在的领域属于商事领域。

食品加工厂将产品卖给超市,这就称为“商事领域”。

食品厂需要扩大经营,于是向附近的农户借钱,并签订《借款合同》,这是“民事领域”;如果食品厂向某超市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这就是“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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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了领域, 就很容易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了。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人聂某为偿还高利贷,采取伪造车辆属其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车辆权属证书,或者伪造房产证等手段,以其并无所有权的车辆、房屋作为抵押,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在订立和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借款98万多元。一审法院以聂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钟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为归还债务,虚构公司厂区内建造房屋的性质,与50余名被害人签订《订购期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将厂区内工业用地建造的房产,以商品房或门面房的名义重复出售、出租给被害人,骗取购房款及租金3700余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钟某又谎称公司经营及建房缺乏资金,以借款为名骗取另外10余名被害人钱款2700余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在前述行为中均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是否均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审理要点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钟某与60余名被害人均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在定性时应予以区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界定为经济流转领域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中涉及的合同,钟某与50余名购房人、租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行为系市场交易行为,符合“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客观要件,应界定为「合同诈骗」。对于钟某与另外10余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部分,因双方借款行为并非是发生在经济流转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该行为不能界定为合同诈骗,只能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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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终于说清楚了 | 至正开放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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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宋某长期为B公司发运药品。某日,宋某与B公司再次就药物的代办运输、服务费用、履行方式等具体内容达成口头约定,后宋某在运输途中将部分药品藏匿并变卖。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宋某与B公司口头达成约定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为签订合同,并对宋某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案中,即便没有《合同》,因为发生在“商事领域”,宋某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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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两头骗”型合同诈骗案件认定

 

 

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购买二手房名义,先向被害人支付购房首付款,谎称向银行贷款支付购房余款,骗取被害人的房产过户后,再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所得款项用于二人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如何准确认定案件的被害人,以及以何种罪名评价涉案行为。

 

对于此案,上海一中院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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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