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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3年后还能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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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李玉林,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3241133002


引言

在法律咨询服务和案件代理过程中,关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满3年后,是否还能分割、是否过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本文以一简单真实案例为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对该问题予以说明。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4年,被告购买轿车一辆。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理。2022年,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1、判令轿车属双方共有,各50%份额;2、被告支付折价款2万元;3、……。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车辆进行处理,视为原告放弃,现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出具过一张4万元的欠条,后被撕毁。被告认可欠条一事,但称在胁迫下出具。

【审理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12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2093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涉案车辆在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并未进行处理,故本院依法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被告辩称协议离婚时未处理即视为原告放弃该财产权利,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称已过诉讼时效,因被告承认出具过欠条且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分割涉案车辆,诉讼时效中断,故对于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车辆的价值,本院根据车辆购买时间、价格、行驶里程数等因素,认定车辆价值4万元。原告对于涉案车辆享有50%的所有权。现原告主张车辆折价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自20183月至20226月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因原告未提交20226月之前向被告主张车辆折价款的证据,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20932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是否能进行分割。

一、《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188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关于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

其次,《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7月第一版)

 

本案中,首先,原告主张分割涉案轿车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被告抗辩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律依据。其次,因双方已就轿车归属及经济补偿达成协议(欠条),此时双方已就轿车进行分割处理了,此时受诉讼时效限制。最后,因被告庭审中同意分割轿车,故诉讼时效中断。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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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