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达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法律知识 > 正文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22
分享到:

【达州律师网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阅读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