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达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法律知识 > 正文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23
分享到:

【达州律师网 人身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相关阅读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重庆市律工委...【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