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 保险理赔】
劳动关系中,企业或单位投保,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吗?
根据《保险法》第39条2款“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之规定,本条对投保人指定权进行了限制,因此是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那么请问,本条对投保人指定权进行了限制,并未对被保险人的指定权作出限制,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指定非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是否可行?
一种意见为:在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以为任意单位或个人,但受益人仅仅限于自热人,而不能为其他单位或组织。且被保险人若指定本人或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所以不能指定原来的企业或单位为受益人。
二种意见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任意人作为受益人选,但需要生调。即是:由保险人进行生存调查工作,进行确认,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