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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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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11〕103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实施《条例》,有利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房屋被征收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条例》对征收和补偿的决定主体、程序、救济渠道及救济权利告知等作了重大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条例》,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集中宣讲《条例》,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健全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范围,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民主、合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并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州)人民政府的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尽快确定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过科学论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充分体现结果公开原则。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各地可参照现行的选择方式,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购)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安置中优先给予配租、配售。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的标准予以优先保障。

  (三)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补偿。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四、积极稳妥,依法实施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项目

  (一)根据《条例》规定,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各地不得再按原规定核发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再实施新的房屋拆迁项目。

  (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五、加强引导,妥善化解房屋征收补偿矛盾纠纷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阳光操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分户补偿情况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健全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制度,确保征收补偿活动有序开展。

  (二)各地应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避免引发非正常上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11年05月10日 (地方法规)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通知要求,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通知还要求,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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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男,汉族,四川达州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