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丽莉) 2013年7月8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人民币423.83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时任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垦分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之便,为个人牟利,将存入到个人存折的单位种子款65万元用于购买“金钥匙本利丰”人民币理财“安心得利”,从事营利性活动。其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八道街分理处分二笔购买6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购买5万元。2010年1月21日,张某某将此款65万元及所得收益423.83元返回到存公款的存折中,并于次日将收益取出,用于个人消费。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盈利活动的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犯罪,确保公共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