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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的条件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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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发包模式相关法规解读

  3.2.1关于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不仅需要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必备条件,还需要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主要由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时段组成,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服务于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中介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等)五大类,每一大类中又有更细的分类以及每一类对应的等级。

  3.2.2关于施工承包权的非专业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分包是相对与总包而言的,是总承包人将一部分施工承包权分包给分包人完成的行为。根据分包所指向的施工承包权所涉及的专业性质,分包可分为非专业施工分包、专业施工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一般情况下,专业施工分包又可以分为指定专业施工分包和非指定专业施工分包。法律对分包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建|设工程|教育网|

  1.无论是非专业分包,还是专业分包,均需要发包人同意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而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特殊的承揽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因此,总承包人需要进行分包时,法律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外以书面形式表示。

  2.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以非专业分包形式分包

  《建筑法》明确规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确保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而地基工程一般可以由专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建,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履行总承包人的职责,法律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

  3.总承包人不得将所有的承包权予以分包

  《建筑法》虽然允许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分包,但是法律规定不得将取得的所有承包权均予分包,并规定这种情况为非法转包,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4.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责任人是多数人的,则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所谓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责任份额和次序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而言,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任更能充分、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5.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

  在法律上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是有差别的,施工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工作成果,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非专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统称为施工分包;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一定技能的劳务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差异:|建|设|工程教育网|

  1) 主体资质要求不同。施工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劳务作业的资质。

  2) 分包的限制条件不同。施工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且分包人不可再分包;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务分包必须要经发包人(或者总包人)同意。

  3) 有偿对价支付对象不同。施工分包合同中,发包方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工程款(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而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人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劳务报酬(由人工费、简易机械设备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

  4) 价款结算方法不同。施工分包的工程款结算主要有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价;而施工劳务分包的劳务报酬结算主要有固定劳务报酬价、不同工种计时单价、不同工作计件单价。

  5) 可选择适用的示范合同文本不同。施工分包选择适用的示范文本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劳务作业分包则一般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当然,除了以上五点不同外,还有质量规范标准不同(施工分包的质量标准除当事人约定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而劳务分包的质量标准除当事人约定外,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分包人生活临时设施费用承担不同、甚至连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谁负责供应也有所不同。尽管如此,但最本质的还是合同性质不同,其他的不同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3.2.3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肢解分包的法律规定

  1.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

  根据分包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将分包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分包是合法分包;反之则是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如果出现工程技术、质量问题,非法转包人仍需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转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合法分包与非法转包的本质区别是:合法分包的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其仍在履行总包管理责任;而非法转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脱离了当事人地位,其不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但从法律责任上讲,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非法转包,发包人均应与分包人或转包之承包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合法分包与非法转包在本质上有根本的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两者均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有一定相似之处。正确区分二者,既有法理上的理论意义,更有着现实的实践意义。主要可从以下几点来判断,即原承包主体是否实际变更、现场实际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否正常、原材料的供应主体是否与承包主体一致等。法律规定,凡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2.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缺乏一个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包管理的单位,|建设|工程|教育网|从而各承包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事,势必会导致整个工程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建设工期延迟,建造成本的增加,更为严重的是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所以,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整个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

  《建筑法》禁止肢解发包。肢解发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肢解后发包给若干个单位;二是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虽然法律禁止肢解发包,但也不因为法律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就排斥所有建设单位的正当的直接发包,即肢解发包与直接发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理解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的关键是正确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这句话。为此,必须理解以下几个概念: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若将不同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承包人施工,应该不属于肢解分包,若将不同的分项工程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有可能涉嫌肢解分包。因此,对肢解分包与直接发包不应教条理解,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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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