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考核与奖惩、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并提交国资委。该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外部董事为成员。非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但不兼任总经理的,可作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并可担任召集人。
(二十五)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十六)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十七)拟提交董事会表决的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等重大决策草案,聘请咨询机构咨询的,外部董事应当阅研咨询报告、听取有关咨询人员关于决策的风险评估,并就该风险在董事会发表意见。
(二十八)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外部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二十九)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并列席董事会,负责作董事会会议记录。
(三十)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董事会会议
(三十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应对定期董事会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2.监事会提议时;
3.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4.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三十二)公司章程应对董事必须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内容等作出规定。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形式举行,只有在时间紧急和讨论一般性议题时才可采用可视电话会或制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开会及对议案作出决议。
(三十三)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在章程中另定通知时限。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三十四)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含2名)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十五)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对必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的决议作出具体规定;其余决议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即为有效。
(三十六)董事会会议表决,各董事会成员均为一票。各董事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投票。
(三十七)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
五、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
(三十八)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奖惩。
(三十九)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惩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十)按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
(四十一)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
六、国资委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
(四十二)国资委依照《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3.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财务预算、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4.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重要子企业的有关重大事项;
5.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6.向董事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7.选聘或解聘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与奖惩;
8.对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要求董事会对决策失误作出专项报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中央企业可参考本意见管理其所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