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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程序及条件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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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全国级的条件为: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 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 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图示如下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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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