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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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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案例

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男分别为刘大、刘二。刘大、刘二成年后分别组建自己的家庭。1998年他们所在的村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刘某、刘大、刘二家分别承包了责任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刘某分得4亩田地。后刘某与赵某分别于2006、2007年去世,二老去世后,土地被刘二占为己有。现刘大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刘某、赵某的土地,分得其中的2亩田地。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财产,在刘某和赵某去世后,该土地应由他们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收回进行重新发包。法院应在诉讼中通知村民委员会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诉争土地判决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款规定的遗产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因为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其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对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刘某和赵某去世后,其子刘大、刘二又分别组建了家庭。故刘某的家庭成员即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刘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承包经营权也是不能抵押和抵偿债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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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