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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免试入学 该协议无效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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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合同纠纷】


签协议免试入学 该协议无效


2006年9月,莫某因其小孩高考成绩不理想,通过朋友江某认识了自称“能帮其小孩免试就读本科”的农某。9月10日,莫某与农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莫交纳10万元择校联系经费,农某负责办理莫的小孩按2+2专升本连读模式进入某技术学院就读大专2年,并免考直升某科技大学就读本科2年。10万元通过银行转入中间证明人潘某的帐户后,再由潘某转给农某。”次日,莫某依约将10万元转入潘某的银行帐户,潘某收到帐款后给莫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第三天,潘某将10万元转给农某,农某同样出具了收据。同月,莫某的小孩“如愿”进入了某科技学院读大专。然而,莫某小孩大专毕业后并未能如愿以偿地升读本科。莫某即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农某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退回其“联系经费”1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莫某与农某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并损害国家和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并由农某据该合同所取得的利益即“联系费”10万元返还莫某,驳回莫某返还其利息的请求。


评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教育者入读全日制大学、在全日制大专毕业后升读全日制本科,必须通过正常的考试招录程序。在本案中莫某提供活动经费委托农某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小孩就读大专并免试升读本科手续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考试招生录取秩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侵犯了他人依法应享有的平等录取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莫某与被告农某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莫某已向农某支付了10万元。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农某应当将所有的“联系费”10万元全部返还原告莫某。莫某明知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小孩入读本科手续属违法行为,仍提供资金委托潘某转农某办理,对其合同的无效后果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其委托行为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由原告莫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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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