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
关于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第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中是指下列人员: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