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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与办理结婚登记的区别

来源:http://bugu.cntv.cn/news/legal/falvjiangtang/classpage/video/20100702/100880.shtml作者: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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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市的女孩林燕19岁就嫁为人妻,遭遇难产她侥幸度过惊悉天大的秘密,怀疑自己被丈夫冯志强利用生孩子,起诉离婚却被控5年的婚姻只是同居,最终根据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法院判定同居财产和婚后财产是一样有权分隔的夫妻共同财产,林燕获得了她赢得财产。
 
评析: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建立的婚姻关系,我国只承认法律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即合法婚姻,进行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举办“婚礼”的“婚姻”,我们称为未婚同居,在法律上按同居关系处理。
       未婚同居的,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的,与合法婚姻的离婚诉讼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一、诉讼“离婚”的,法院告知补办结婚登记后再诉讼离婚。二、子女办理户口登记的需要。三、双方自愿。
       对于未婚同居的,取得合法婚姻,有两中办法。一是补办结婚登记。二是办理结婚登记。
       二者效力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自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但并非溯及“婚姻”成立之时,而是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其“婚姻”方转化为合法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办理结婚登记的,其效力自登记之日起算,未婚同居时期不转化为合法婚姻。
        补办与办理一字之差,关键时刻却意义非凡。婚姻关系成立时间是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关键,婚姻关系成立前,一方获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之后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一般是一人一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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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