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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保险公司就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赔偿的情形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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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如何避免保险公司就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赔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无责,花去医疗费用1万元,伤残鉴定后计算实际得到的伤残费用为20万元,精神赔偿金为10万元,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也购买了商业险(其中交强险医疗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为50万元)。


【解析】


1、若刘某起诉优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法院就会先按照交强险11万元先行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再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予以理赔。

2、若刘某不优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法院就会判决,先用11万元来全部赔偿死亡伤残费用和精神赔偿金,剩余的再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予以理赔。这里就多出的部分,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那么受到损失的只能是刘某,他则只能向肇事方请求赔偿了,若肇事方没有钱呢?就只能自己受损失了。他起诉的同时优先主张了的话,就可以在保险公司手中拿到现金,而不必需再找肇事方,从而使自己最大限度的获得了赔偿。


【总结】


因此,受害者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诉赔偿时,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定要主张优先赔偿。如:精神赔偿金1万元(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只需在这一具体的请求项目后面加上(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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