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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司机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致死,是否属于第三者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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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乘车人,司机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致死,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情】


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载三人由池溪往进贤县城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075县道0KM+400M左弯道处时,因李某车速快,在制动后车向路左侧滑、失控,冲过路左边小土堆后,车发生翻滚,李某被甩出车外,车辆向左侧倾倒,将李某压在车左前门部位下方,造成李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认为李某驾驶小轿车车速快,在弯道处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由其所有人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且事故发生是在保险期限内。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李某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若认定受害人李某是车外人员,被告保险公司则依法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若认定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是否是车外人员,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

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不是车上人员,应属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李某是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其正在驾驶室的位置上,因此,李某是车上人员,而不是车外人员,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范围内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不是涉案机动车辆商业三责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当然也属于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

其次,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如果某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是李某被涉案保险车辆碾压致死,该事故发生前,李某系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其操作不当,车辆发生翻滚,将李某甩出车外,随后被涉案车辆压住头部而死亡,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不是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如果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涉案保险车辆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车碾压致死。因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是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即认为李某属于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理赔,其观点不仅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亦有悖于常理。

再次,本案不适用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内容: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对这一免责条款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仅指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至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则不属免责范围;另一种解释是对于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及离开本车后因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保险人均免责。鉴于本免责条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故对此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综上所述,李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论是李某是被动地从涉案车辆上甩出,还是主动从该车上离开,均不能改变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已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另外,即使对于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除条款,也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依法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即被告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本案不适用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的性质一样)  进贤县人民法院 刘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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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男,汉族,四川达州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