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就由公房变为产权房,故刘嘉对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随之丧失。
其次,对于房管部门登记的效力能否确认当事人的共同所有权的判定。
房管部门登记会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所谓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均需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公信原则则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在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所有权存在并从事了所有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事实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这两者要求物权尤其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发生变动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到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以使得登记与事实相符。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正值陈胜军单位进行房改,根据当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结束这一状态,陈胜军单位在权利人处填写了陈胜军、刘嘉二人,同时房地产登记部门在颁发的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中载明系争房屋属陈胜军、刘嘉二人共有。由于离婚时刘嘉已经明确放弃对房屋的权利,且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的确认,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陈胜军也因此要求刘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刘嘉以尚未变更的房产登记作为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依据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后处理,单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在分割财产时明确表示放弃财产所有权者将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如果其在今后反悔,其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相关登记部门变更权属登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2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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