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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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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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