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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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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人身损害】


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人事局工作人员武某田借用本单位公车私用发生,谁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7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某田一次性赔偿原告荆某车5086元;郑州市人事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4月30日,郑州市人事局工作人员武某田因私事借用本单位的豫A号昌河面包车,当晚11时许,武某田在郑上路一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违章驾驶,与史某驾驶的、车主为荆某的豫A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相撞发生连环事故。经交警部门:武某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荆某于将武某田、郑州市人事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某田、郑州市人事局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共计6760元。

而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豫A号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武某田借用单位车辆,郑州市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豫A号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武某田理应赔偿原告豫A号车辆受损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郑州市人事局系肇事车辆豫A号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应对被告武某田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8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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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重庆市律工委...【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