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 交通事故】
司机高速路上撞死行人赔偿后,可向高速公路追偿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6日原告史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到西宝高速公路中段时,将在主路上行走的叶某撞倒致死。经交通支队责任认定,此次事故死者叶某负主要责任,司机史某负次要责任。后死者叶某的家属起诉赔偿,法院判决史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司机史某向死者赔偿后,向法院起诉认为,由于叶某是在高速公路主路内行走,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未加制止,未尽管理之职,对这次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机动车损失7165.5元。
【争议焦点】
庭上,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述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所支付的赔偿。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已为其错误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并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第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高速公路管理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而且行人严禁进入高速公路这一规则已经是生活常识,如进入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后果自负。第三、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局也没法阻止。综上,我公司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高速公路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未依约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封闭通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人叶某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史某驾驶车辆未做到安全驾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鉴于原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负次要责任,法院对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已经予以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此外原告还支出了修车费和存车费,上述费用原告自行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的部分,综合以上情况,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损失数额,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原告673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