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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反悔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胡庆松作者: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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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以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称其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认为赔偿数额较低,诉求另行增加赔偿。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此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吴某某又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是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诉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以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人不是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不属重复起诉;其与煤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不知道自己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为由,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立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与某煤矿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一、甲(某煤矿有限公司)乙(吴某某)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工伤赔偿乙方现金90000.00元;二、乙方自愿放弃按国家法律法规请求赔偿,甲方自愿同意支付上述赔偿金;三,乙方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的工伤赔偿金90000.00元后,双方即解除一切关系。经双方商定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于2011年12月15日一次性支付现金90000.00元给乙方。吴某某又以相同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90000.00元的基础上,另行再赔偿上诉人伤残赔偿金3952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合计486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作出“(2012)昭中立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特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法定程序,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的,劳动争议即算解决完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生效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已经依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应息诉罢访,息事宁人,法律服务者更不能无事找事,费力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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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