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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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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网 劳资工伤】

案例
田某某,男,32岁。 1996年8月28日入职某市第二铸管厂工作,从事铸造工。2002年1月20日在车间主任派其到该厂另一车间拿工具返回本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场的高空坠落物(砖块)砸伤头部,当即昏迷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用了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田某某向所在单位申请待遇,但单位以其不是在本工作岗位受伤,不能享受。田某某对此不服,遂向当地行政部门诉讼,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争议:在非工作岗位但因工作原因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析:《广东省社会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就开展调查,认为田某某虽然致伤地点不是在本工作岗位,但他是受领导(车间主任)指派离开本工作岗位到另一车间拿工具的,故其受伤地点应属于工作场所。这一事故具有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而受伤。因此,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法认定田某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田某某支付工伤待遇,单位也乐意地接受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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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