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达州律师网 > 劳资工伤 > 法律知识 > 正文

建筑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包工头进行追偿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21
分享到:

【达州律师网 劳资工伤】

建筑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包工头进行追偿?
 
 合肥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施工方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状告承包人包工头,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合肥专业工伤律师高飞提示,施工单位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案件回放]
  2011年2月14日,原告刚玉公司将其承接的某热电厂的磨煤机出入口料管、料斗及粗细分离器防护项目转包给被告包工头许某,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嗣后,许某即招用人员,组建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同年8月30日2雇工唐某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刚玉公司联系许某出面解决,许某回手机短信称事后谈责任分担比例,于是刚玉公司与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刚玉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赔偿款项计19万元。但刚玉公司事后要求许某担责时,许某却避而不见。

[律师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刚玉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头许某签订之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被告许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原告刚玉公司已作出赔偿,且数额不超过一次性工伤赔偿之范围,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院判决]
    根据承包协议无效之责任大小,以及承包方实际获取工程利益,确定双方按六四比例担责,遂判决被告许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偿还发包方刚玉公司赔偿款7.6万元。

[律师提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相关阅读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