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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游击队工人受伤 业主补偿1.5万元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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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网 人身损害】

案情

2008年3月下旬,家住上海市南京西路的孙先生与蒋信签订《家庭装潢合同》,对孙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具体为包工不包料,工期最多为三个月,工程总价款1.6万元,分作四期支付。4月19日下午16时30分许,蒋信独自在使用电锯加工木料时,左手被电锯锯伤,遂至市六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食、中指MP关节掌侧斜形裂口,左食中指屈曲障碍,左拇指腹约2CM横行裂口,伤口污染严重,软组织挫伤重,住院一周。

  事发后,蒋信与孙先生交涉未果,于2008年11月底起诉到法院称,与孙先生系雇员与雇主关系,签有合同替孙先生做装潢。因孙先生属包工不包料,装潢中使用大多为旧材料,加工难度较大。自己在同年4月19日加工木料时,不慎被电锯割伤了左手。后经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认同相当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各类费用总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法庭上,孙先生对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及期限等无异议,针对蒋信被电锯锯伤事实则认为,双方不属于雇主与雇员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由蒋信招募雇佣人员进行装潢装修,据此不愿意承担蒋信受伤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蒋信与孙先生签订装潢合同目的,是由蒋信提供劳务来保证完成约定的装潢房屋,蒋信在装潢工作中具有独立性,由他自行组织具有此类装潢技能人员和拥有工具设备保证完成装潢合同内容。而孙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蒋信劳动报酬,双方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构成了加工承揽关系。考虑到蒋信无建筑装潢资质却仍承揽该装潢工程,又缺乏操作电锯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电锯时违反操作规范致使左手被电锯割伤,该损害的结果系蒋信自身过错造成。鉴于孙先生应当知道蒋信无从业资格,却仍选蒋某为承揽装潢房屋存在一定过错,且孙先生又是蒋信劳动成果的受益人,遂法院酌情判令孙先生补偿蒋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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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