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达州律师网 > 诉讼指南 > 正文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包括哪些人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0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阅读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重庆市律工委...【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