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利 | 义 务 | |
行政诉讼被告 |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
相关法律法规: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