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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权利与义务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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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义 务
行政诉讼被告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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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