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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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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传   唤 拘   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   捕 冻结存款

 
 
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超过12小时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日内 特殊情况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6个月
延长1至4日 可以延长至30日 可以延长1个月 可以延长2个月 可以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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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