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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属于精神折磨吗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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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网 刑事辩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属于精神折磨,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今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司法解释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为明确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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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