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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的基本立场和依据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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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和细化,是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着最高审判机关关于死刑的基本立场。

1、《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坦白后毒品数量才达到适用死刑标准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存在犯意引诱的,判处死刑一定要慎重。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还提出,“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使其遭受物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上述三个《纪要》和一个司法解释,已经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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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