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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后的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有哪些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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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2、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此申诉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由此可见,中国被害人对被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的申诉和自诉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积极维护,也是对不起诉的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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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