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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来源:作者:时间: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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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网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挪用资金罪)处罚。

  此复

法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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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