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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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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网 刑事辩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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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