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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设小金库6年半 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来源:作者: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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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设小金库6年半 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浙江在线11月05日讯据《青年时报》报道 昨天上午,谢某三人被西湖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站在西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上。

谢某,杭州某物业公司主任、法定代表人。

俞某,杭州原物业公司会计。谭某,杭州原物业公司出纳。

物业花钱不公开

业主向出资方举报

谢某三人所在的原物业公司属于城中村改造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资成立的,和人们平时提到的小区内的物业有所不同,但物业公司总体是一致的,就是如何收取物管费,如何服务。

今年初,有业主向该物业公司的出资方股份经济合作社举报,举报的核心就在钱上。

业主认为:“我们交了物业费,但物业服务不到位,收了钱不办事。并且物业花钱不公开,账目不公开,存在额外收入、私设小金库情况等等。”

主犯主动供述

伙同员工私设小金库

2010年3月19日,谢某害怕了就主动投案,经查谢某私设小金库,涉嫌职务侵占罪。

庭上,谢某交代:“2004年年初的时候,我提议设小金库,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我同会计俞某及出纳谭某说过这个事情,他们两人都没反对,所以我叫会计和出纳怎么做他们就怎么做了。”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水电费这一块,还有房租费、出租费、卫生费、物管费、搬运费等”。谢某在庭上如实说,“这些费用基本上都是租用房屋的一些个体户及小公司出的,水电费我们是加了12%的水电损耗的,这样就有盈余。”

“对于收费,只要不开具正规发票的,会计就会让出纳去收现金。之后,由会计将钱放入小金库,记账。年底,由我来决定怎么分配。”谢某表示。


侵占资金近30万元

其中26万元被私分

庭上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至2010年2月间,谢某在担任杭州某物业公司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所在单位会计俞某、出纳谭某等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设小金库的方式,侵占单位资金人民币近30万元,其中26万多被谢某等人私分,谢某分得人民币6万多,俞某分得人民币近6万、谭某分得人民币近6万。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赔所分的赃款。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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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