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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后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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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 行政诉讼】

什么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后如何处理?

 一、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 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 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先行处置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二、常见的行政合同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家订购合同计划生育合同、招商引资合同等。


三、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与运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非完全独立的,通过对《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总则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所保护的法益,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的价值追求上。两者是不矛盾的,只不过行政诉讼还被赋予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任务。所以,对于行政合同来说,在对合同公法上的合法性做出裁判之后,不论适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官都应当负有继续对合同民事部分进行裁判的义务。

笔者认为,在管辖权这一问题上,行政合同是可以纳入到行政庭受案范围之内的,但是在审判模式上却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诉讼,应当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处理,将公法与私法相结合。


比如《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该条文即行政机关恒为被告原则的体现,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但是对于行政合同而言,则可能出现“官告民”的情况,因为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行政权利的,单纯因合同缔结或履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是一种合同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诉讼,如果不赋予合同一方的行政机关诉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行政合同的争议未涉及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或者自行依职权强制执行,行政主体有时候也需要法律的救济。

即,在法院受理了行政合同诉讼案件之后,一般先采用行政诉讼程序法以及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为我国的立法本位是公共利益优先;随后,在解决行政合法的基础上再适用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规范,对合同事实部分进行裁判。公权力合法性的判断,是解决合同和约性的前提,而民事纠纷的判决,又是行政合同效力的延续。


综上,采用从简原则: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对于合同合约性引发的民事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有助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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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市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刘江从政...【详细介绍】